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報告的,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漏報1年;包括在業務例外列表中。企業連續2年未上報年度報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處以5000元罰款。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未履行年度報告信息公示義務的,依法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