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章程、所屬國家的公司登記證書和其他有關文件。經核準後,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壹百九十七條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並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在未清償債務前,其分支機構的財產不得轉移到中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