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合並。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與總公司合並。合並是指根據合同或法律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為壹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創新合並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其中壹個公司因吸收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後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成立壹個新公司。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分支機構,在業務、資金、人員等諸多方面都受總公司管轄。壹般在總公司成立之時或之後成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法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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