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轉讓方和受讓方依法簽署的轉讓協議(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4、土地出讓合同及其變更協議、土地價款(含出讓契稅、資金占用費、滯納金)繳款收據;
5.投資說明及支持材料。應包括計劃總投資、實際投資、明細、各項投資金額及證明材料。項目當前的形象進度(地面狀況、工程狀況等。);
6、轉讓合同中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築物的,提供該宗地轉讓結果通知書及附圖和零件;
7.1土地評估報告;
8.轉讓方是否對轉讓宗地內的房地產辦理了房地產預售登記、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事項。已辦理預售登記或設定抵押的,須有買受人和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