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黨的國有企業基層組織條例(試行)》第五條國有企業黨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壹般為5年。總支部和支部委員會由總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壹般為3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舉行換屆選舉。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幹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壹般應提前半年提醒其做好換屆選舉準備工作。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換屆選舉由中央企業黨委(黨組)指導,按照黨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可以將代表名額分配給地方黨組織下壹級企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