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這個原因不算,只是工商部門管理企業的壹種方式。
法律依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第九條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自上市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向作出上市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錄狀態。
企業自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被註銷的,自註銷之日起7日內予以移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和撤銷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