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改委項目
向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提交項目相關資料,境內投資者簽署備案所需法律文件,等待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出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2、商務部審批和認證
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並出具企業境外投資證明。企業應在領取證書後2年內對外投資,否則備案失效。
3、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外匯由銀行發放,由外管局監管。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後,由營管部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實踐中,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發改委對境外投資的審核原則上是相互獨立的,不需要完成壹個審批再提交另壹個,可以同時提交。
境內企業在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明》和《備案通知書》後,可以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