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並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後,納稅人通過其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致力於服務全社會大眾,並不以營利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於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5、終止或解散時,剩余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6、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9、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