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壹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這些規定明確表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必須開具發票。當消費者個人索要發票時,必須逐筆開票。開具發票與銷售價格沒有關系。消費者遇到拒開發票或加價開票的情況,可以撥打12366稅收服務熱線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