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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變更函怎麽寫

法律分析:公司名稱變更函應該寫明原名稱和變更後的名稱,以及說明原公司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說明公司所有對內及對外文件、資料、開據發票,賬號,稅號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稱; 公司更名後,業務主體和法律關系不變,原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原有的業務關系和服務承諾保持不變。

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如果企業原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原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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