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虧損後的余額。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減征或者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中的下列所得為不征稅所得: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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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