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年度的年報並向社會公示。
新出臺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工商總局要求,各級工商部門應抓緊做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等壹系列新制度的實施準備工作;結合本地企業和經濟發展實際,進壹步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履行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