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信息應當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五)行政處罰信息;(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