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度年報開始,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報信息時,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事項基礎上,增加以下內容:
1.社保事項:參保險種類型、單位參保人數、單位繳費基數、本期實際繳費金額、單位累計欠繳金額。其中第壹項、第二項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三項至第五項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2.統計事項:主營業務活動、女性從業人員、企業控股情況(分支機構不填報)、分支機構隸屬母公司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僅分支機構填報)。其中第壹項、第四項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二項、第三項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補報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報的,按照《條例》規定的內容填報,不增加社保和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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