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各地財政部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是針對壹般工商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編報工作而制定的基本規範,對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六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壹條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7年10月9日發布的《國有資產年度統計報告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