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已經推出了企業年度公示制度取代企業年審制度,企業應該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對上壹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公示。
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