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股票發行核準制的實施,提高首次發行股票公司的質量和規範運作水平,確保從事輔導的保薦人(保薦機構)在首次公開發行過程中履行職責,中國證監會分別於2006年5月和2008年2月實施了《首次公開發行與上市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與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擴展數據:
上市輔導期的限制性規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令號證監會18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輔導辦法》(證監會2001125號)已廢止。上市輔導期至少壹年的規定已經失效。
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取消了上市輔導期至少為壹年的限制性規定,不再對上市輔導期的時間作出硬性規定。
百度百科-上市輔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