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是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的,憑身份證、代理人憑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查閱公司勞動仲裁記錄。 對案卷正卷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閱、復制。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於十年;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於五年。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