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是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為了確保將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