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註冊登記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住所地。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