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重組清算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所得稅管理司,200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兩者的劃分條件主要是看支付給被合並方的價款是以現金為主還是以股權為主。
壹般來說,現金基礎是應稅合並,股權基礎是免稅合並。
所涉及的稅收包括:
1,企業所得稅
2.流通稅
3.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5.契稅
企業合並涉及的稅種較多,建議通過稅收籌劃合理合法地節約稅收成本。企業財富安全研究院擁有19年的行業經驗,經歷過多起企業資產重組並購案例,擁有獨家版權“企業財富安全管理技術與流程集成系統”,可幫助企業提前控制風險,最大程度節稅/稅/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