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了企業信息公示的具體內容, 包括7個方面:壹、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名稱、網址等信息;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於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