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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什麽職責

壹個是把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進行公布,包括以下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壹)註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二個是核查企業自行輸入的企業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

三個是對不按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有其他異常經營行為的企業進行處罰。

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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