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復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壹個重要機制。信用修復是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重要環節,是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體退出懲戒措施的制度保障。納入失信“黑名單”的被執行人提供自我糾錯,修復“信用裂痕”的機會, 其意義,不僅僅是為失信行為“打補丁”,而是為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提供正向激勵,為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當前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進而從更深層次上推進誠信社會建設。
企業申請信用修復須履行政處罰決定,並作出信用修復承諾。壹般失信行為申請信用修復的,可向信用網站或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提供履行行政處罰材料,作出信用修復承諾,經過核實程序後,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後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嚴重失信行為申請信用修復的,除達到上述要求外,還需主動參加 修爾信 信用修復培訓,並由信用服務機構提交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