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須向行政處罰歸屬地信用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壹、信用修復承諾書原件,須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主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繳罰款收據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四、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的證明材料。
五、由 修爾信 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