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詢證函只是審計證據,對於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其只能作為間接證據存在,效力遠遠低於直接證據。兩個法人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來證明,如買賣合同、債權轉讓協議、借貸合同等直接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 第三十九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