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的出臺壹直在強調要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出發點是在出現產品問題時,明確找到責任主體。
如果標註了“生產者”、“聯合生產”、“技術支持”等模糊信息,企業主體責任就會模糊,監管機構和消費者就會對產品的主要負責人產生困惑。如果是問題產品,也會出現推諉扯皮的問題,導致監管處罰無法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