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手續。
2.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海關註冊登記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口岸和國家海關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方辦理本企業的報關業務。
三。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提交營業執照);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商務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3)企業章程復印件(非企業法人無需提交);
(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報關單位登記表和報關單位管理人員登記表;
(五)其他與註冊相關的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