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這壹制度:
“公司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壹般情況下,股東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是法人的壹種,法人是依法設立的人。對於股東來說,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是別人的,妳當然不需要承擔別人的債務。原則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股東是以實物、貨幣、知識產權還是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單純為了公司使用。
第二,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在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下,股東僅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