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
(壹)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
(三)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