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默期”始於擬上市公司向SEC提交新股上市申請,止於SEC批準相關申請。根據大蕭條時期通過的美國證券法,在此期間,作為承銷商的上市公司和投行的高層人員將被嚴格限制在上市問題上發言,上市公司只能通過招股說明書向公眾發布信息。
靜默期按照上市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上市過程中的預備案期、等待期和後生效期。
(1)預備案期:公司內SEO提交註冊申請前30天內不得給予要約。
(2)等待期:發行人可以進行口頭要約,但發行人不能進行招股說明書以外的書面要約。
(3)後生效:股票發行後,承銷商不能在40天內出具相關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