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統籌地區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查詢工傷認定,可以直接去統籌地區社保行政部門。統籌地區壹般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社保行政部門是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由工傷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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