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銷公告的撤銷:法律規定,政府相關部門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對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有異議,可以在簡易註銷公告期內,登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異議留言》專欄提出異議並簡要陳述理由。對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將依法作出不予簡易註銷登記的決定。企業壹旦撤銷公告後不能再提交簡易註銷公告、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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