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顧客投訴(來電、來信)反映的經常性質量問題,由質量管理部登記,必要時經主管部長批示、質量副總經理批準後,向責任單位發放“外場質量信息傳遞單”。責任單位在分析、糾正和采取糾正措施後,應在7天內以“糾正措施報告表”的形式向質量部報告。必要時,以“質量信息回復單”的形式向客戶反饋相關信息;
b)如果在評價過程中發現供方對產品采購或生產負有責任,導致批量和重復性質量不合格或供方認為有必要采取糾正措施,質量管理部技術辦公室應填寫“質量信息傳遞單”,必要時由主管部長簽字,質量副總經理批準。向供應商發送“質量信息傳遞單”,要求供應商采取糾正措施並實施改進。質量管理部負責督促供應商整改,收集供應商整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