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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企業重組機構。

法院裁定重整後,其原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停止行使。重整機構包括重整人、關聯方會議和重整監督人。都是法律上必須的器官。

1,重組

重整人是執行重整業務、公司業務和代表公司的機關。重整人原則上應為董事,但法院亦得依職權委任。

2.相關方會議

利害關系人會議是利害關系人的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對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計劃進行審議和表決。關聯方會議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

3.重組主管

重整監事的任務是監督重整人執行任務,主持相關方會議。重整監督人應由法院依職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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