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壹條* * *數據電文進入發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的時間,視為數據電文發出的時間。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規定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應視為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