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縮寫、字號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是違反法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