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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被支付,是否需要提供被告的銀行卡?還是法院會查?

= = =我的理解是,在審判階段,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壹般不會主動調查,但當事人無法取得的證據,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審查後,也可以由法院調查。但在執行階段,執行工作的核心內容是確保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從而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因此,在執行階段,法院不僅要進行財產調查,還要窮盡財產調查措施。

= = =在執行階段,除法院依職權調查外,申請人還有義務配合法院開展調查。如果發現對方有工資收入,不壹定要提供對方工資卡的賬號,但要提供工資收入的線索。線索至少要寫明工作地點和收入方式。當然,越詳細越好,法院要調查線索。

= = =被調查人名下的銀行卡應該已經被查控。但是工資收入不壹定進入銀行卡,所以需要提供工資收入線索。

= = =在法院已經窮盡法定調查手段,仍不能完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情況下,法院將終結執行程序,結案。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由法院決定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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