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年度信息公示的,不會進行罰款,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將個體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壹年起報送。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壹)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二)生產經營信息。
(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四)聯系方式等信息。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於本年度7月1日至下壹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