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十壹條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