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山中心城市的居民(含租房居住的務工人員)按實有人數,每人每月按5元收取。收費單位(含代收費單位)向居民收取垃圾處理費時,票據註明繳費人員姓名,避免重復收費。
(二)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按實有人數每人每月5元收取。
(三)賓館、酒店、客棧,按每天每間1元收取;醫院按每床每天0.4元收取。
(四)商業經營、飲食服務業等行業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營業面積或重量收取。
(五)飲食服務經營者、非營利性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按每噸160元收取。學校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按120元/噸收取。
(六)學校產生的生活垃圾,教職工每人每年按15元收取;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免費。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每人每年按15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