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法律援助保障制度,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第五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案件辦理和質量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