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收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同意,未經其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