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年報中資金數額是指個體戶的資金數額是指用於經營投入和周轉的資金數額。
根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壹年起報送。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擴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的適用範圍、時間、管轄分工、報告責任、報告方式、報告內容、報告公示、監督檢查、異議處理等方面內容。
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有利於社會公眾和管理機關掌握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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