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這四種情形是: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是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三是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四是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