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的企業,自下壹年度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公示依據。本系統信息公示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系統功能簡介。本系統提供全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填報、公示、查詢和異議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