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壹)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註冊並取得中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和街道企業;
(八)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