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經營者在標準化服務方面承擔有關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負有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的義務。
法律客觀:《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