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秩序 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符合壹點: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幹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壹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壹般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應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
法律依據: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幹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