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企業財務信息管理由財政部統壹組織,各中央部門、中央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地區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財政部對收集的企業財務信息進行審核分析,編制全國國有企業月度經濟效益報告、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企業信息專題報告等。,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